2021年,国家出台了几个酒类新国标,包括GB/T 27588-202X《配制酒和露酒质量要求》(明年实行)、GB/T 15109-2021《白酒工业术语》、GB/T 17204-2021《饮料酒术语和分类》等。串联上述三个标准,对GB/T 27588-202X《配制酒和露酒质量要求》进行解读和推理,会发现“露酒”细思极恐的细节。
我们知道,“露酒”和“配制酒”以前是没有区别的,通称“配制酒”(也叫“露酒”),其酒基可以是纯粮固态法白酒,也可以加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(见GB/T 27588-2011《露酒》)。后来,业内那些以纯粮固态法白酒做酒基的配制酒厂家,觉得将他们的“配制酒”和加酒精香精的“配制酒”相提并论,有点吃亏,也不利于行业做大,于是提出要从标准上重新界定“配制酒”和“露酒”的定义,其初衷是:以纯粮白酒做酒基,不加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的饮料酒,叫“露酒”;相反,只要添加了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的饮料酒,叫“配制酒”。即“露酒”比“配制酒”档次和成本更高。
猛地一看GB/T 27588-202X《配制酒和露酒质量要求》,露酒酒基是黄酒类、白酒类、混合类、少量发酵酒,并特别强调露酒酒基不得包括调香白酒(调香白酒可以添加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),让人产生一种错觉:与低档次的可加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的“配制酒”相比,“露酒”是不含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的。但是,仔细推敲一下,真的如此吗?
重点在于露酒的酒基“白酒”术语的解读。按照GB/T 15109-2021《白酒工业术语》及GB/T 17204-2021《饮料酒术语和分类》对“白酒”的定义,白酒按生产工艺分类,包括“固态法白酒”、“液态法白酒”、“固液法白酒”。所谓“固态法白酒”,是以粮谷为原料,以大曲、小曲、麸曲、等为糖化发酵剂,采用固态发酵法或半固态发酵法工艺所得的基酒,经陈酿、勾调而成的,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,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。简单来说,“固态法白酒”就是我们所说“固态/半固态工艺纯粮酒”,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和酒用香精、色素;“液态法白酒”则是可以添加食用酒精的(如玉米酒精等谷物食用酿造酒精),但是不得添加酒用香精、色素;“固液法白酒”可以添加食用酒精(如玉米酒精等谷物食用酿造酒精),也可添加“串香酒”(通俗地讲,就是酒精在酒醅里“洗个澡”),不得添加酒用香精、色素。以前白酒标准里“固液法白酒”好歹得加30%以上的固态法白酒,而新标准里,连这一限定比例也取消了,可按任意比例添加。我不知道这是进步还是倒退。
现在明白了吧,除了不加酒用香精外,在加玉米酒精和“串香酒”上,“露酒”和“配制酒”并无本质区别。
另外,GB/T 27588-202X《配制酒和露酒质量要求》中,对露酒的“非糖固形物”指标要求≥0.1g/L,而一般清爽型半干黄酒非糖固形物标准要求8.5~10.5g/L。所以,对露酒而言,0.1g/L的非糖固形物限定有多大意义。确实,现在不少酒企为消化白酒库存,或者为了露酒税收上的优惠,将白酒象征性地加少量药材,摇身一变,转化为露酒。但是,其色泽及风格与白酒几乎一样,此类“健康白酒”更多属性是“酒”而非“露”。这样聊胜于无的“非糖固形物”限定是否有利于露酒的真实属性表达?
我们知道,一个国家标准的诞生,要经过长期的信息采集、行业调研、专家讨论,还要均衡现有厂家的利益诉求,确实不容易。但是,标准的起草、拟定到审核通过,是否要考虑一下行业自身的特点,考虑一下标准订立的初心?
但愿我的忧虑纯属多余。
来源:刘小兵大师工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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